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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广东省农村电子商务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东省农村电子商务协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countryside E-commerce Association,缩写为GDCE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农村种植类、养殖类、加工类、农业观光类、餐饮类、流通类、网络技术服务类、金融服务类、物流类等企业、科研机构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地方的方针政策。围绕广东省农村电子商务行业发展,做好政府和企业、企业与企业沟通的桥梁和纽带,加强行业的自治和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为会员争取合法权益,带领会员做大做强农村电子商务,促进农村电子商务的标准化、产业化、现代化和特色化发展,推动行业繁荣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单位是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农业厅。同时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8号高德置地广场D座1602B。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农村电子商务行业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对行业进行管理、指导和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给本会的各项任务。

    (二)开展农村电子商务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参与和制定行业规则和标准,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本行业的战略目标、行业布局和发展方向。

    (三)维护市场和行业秩序,加强行业自治和自律,加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禁止不正当竞争,维护知识产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深入了解企业需求,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解决方案和公共支撑服务。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联合龙头企业共同研究和发布质量标准和服务标准,帮助会员企业积极参加有关农产品认证及质量监督活动。

    (五)收集整理国内外农村电子商务行业的技术、管理、市场以及投融资等方面的信息,分析市场动态,提供信息查询、发布和咨询服务等。研究推广适合广东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新技术。

    (六)广泛开展电子商务方面的学术交流,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各类电子商务新产品,新技术展览、展销,为企事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

    (七)组织行业各类型的人才培训和人才交流,全面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素质。

    (八)完成政府或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四)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一般会员由协会秘书处研究决定是否接纳为会员

     (三)理事会员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才能决定是否接纳为会员;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遵守本会的各项规定和制度;

     (八)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万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万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万元;

     (四)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2万元;

     (五)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

     (六)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

     (七)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2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和会员牌匾。会员单位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查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建议;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参会会员的过半数以上通过。会员大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四)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也可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项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年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以上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1人,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原则上秘书长为专职,特殊情况下秘书长可由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兼任;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商议重大事宜、发展目标等重要工作;

    (六)提名秘书长人选。

第三十一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

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会议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2015年11月18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