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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潮州市2015年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潮商务〔201628

潮州市商务局 潮州市财政局

关于申报潮州市2015年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支持我市电子商务发展,推动我市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潮府〔20153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需要,现就做好潮州市2015年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内容、方式及标准

(一)支持对象

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是依法在潮州市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法人及行业组织等社会团体。

(二)支持内容

根据《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潮府〔20153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电子商务发展实际,主要支持电商人才培训项目、重大电商活动项目、平台建设项目和物流配送项目。

(三)支持方式及标准

1.电商人才培训项目

对经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同意的2015年电商公益性培训活动,且每场培训参加人数100人以上的,涉及的场地租金、讲师酬金、教材课件、外聘专家的交通、住宿费、设备投入、广告宣传等给予补助。

2.重大电商活动项目

对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活动或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开展的大型电商活动,涉及的场地租金、专家酬劳、往返交通、住宿、设备租金、宣传资料、媒体推广、现场搭建等投入给予补助。

3.平台建设项目

支持各类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园区和电商示范企业。

对经市政府或市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在本地建设的市级以上的实体电商公共服务平台,所产生的场地租金、工程款、设备投入和宣传推广等费用,按实际开支的50%内进行补助,但每家企业补助额最高不超过45万元。

对经市商务局认定在国内外知名第三方电商平台开设潮州馆,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县区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商示范园区的运营主体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商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同一家企业按最高奖项申请。

4.物流配送项目

对在市级及以上电子商务园区内设立不少于5家的大型物流配送中心,并已开始运营的,进行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二、支持期间及申报条件

(一)支持期间20151120151231日。在建项目只能申报在此期间内的资金。

(二)申报程序:项目承担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分别报送市商务局(电商办)和市财政局(工贸科)。

(三)申报时间:申报截止时间为2016315日。

(四)申报资料:

1.申请表(附件2

2.申请报告(见附件3申请报告提纲)

3.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需提供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其他单位需提供2015年度财务报表。

5.经市政府批准或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同意证明。

6.提供项目已投入资金明细表(附件4)和资金实际支付的记账凭证附发票及业务合同、付款单等凭证(复印件)。提供的项目发票必须在20151120151231日期间。

7.符合资金申报范围的其他佐证材料。

以上资料用A4纸打印,按顺序于左侧装订成册(附目录、加页码),均需加盖公章,一式2份(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各1份,含光盘)。

三、资金审核及拨付程序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项目安排意见,并按有关规定在潮州市商务局网站向社会公示,确定支持项目和扶持标准,按程序拨付资金。

四、其它要求

1、申报项目扶持资金的单位,需做好申报资金的相关材料整理存档,相关资料将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2、专项资金项目经费使用完毕后,各资金使用单位(企业)应及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将组织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的项目进行监督,并根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抽查。

3、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法纪责任。

本通知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申报材料格式

2.申请表

3.申请报告提纲

4.已投入资金明细表

潮州市商务局 潮州市财政局

2016113

(注:原文及附件完整版可联系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或市商务局电商办)